云南网讯(通讯员 封曼)近日,玉溪元江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王某因销售假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宣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王某,江西省人,2017年4月在元江县甘庄文化广场销售治疗风湿病、肺病、筋骨病、肠胃病等药品假药时被查获,查获的假药共23种272瓶(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其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假药尚未出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为防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期间,再次从事与假冒伪劣药品有关的行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药品时请到正规药店或医院,不要随便到小摊小贩处购买,以免耽误了疾病的治疗,又损害了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