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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江川区通报2起涉恶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5日 18:18:41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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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郑海燕)2月14日,记者从玉溪市江川区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江川区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广泛宣传,敢于出重拳、下狠手、用实招,经过近一年的不懈努力,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2起。目前,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共18人已依法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江川区正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总要求,坚持深挖治理,破网打伞的原则,有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会上还通报了两起涉恶案件,情况如下:

  案件一

  2017年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纠集了被告人曲某某等八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江川区和通海县等地,采用殴打他人、纠集滋扰、入侵民宅等手段进行非法放贷和索要非法债务等行为。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八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和轻微伤,多次到他人家中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债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江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被告人张某等八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六年零五个月不等,并处张某等罚金七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

  案件二

  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十人在玉溪市江川区多地向多名赌博人员放高利贷,并采用殴打他人,非法拘禁的手段索取高利贷债务,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杨某某等为重要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和轻微伤,多次采取非法手段索要债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江川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三千元。

责任编辑:乐诚弘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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